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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合同履行权规定

发布时间:2026-08-24 | 作者:吴亮律师 15555555523(微信同号)
关于破产法合同履行权的规定,核心在于管理人对合同的处置权限。以下为您分析不同情况下的具体规则:
破产程序中,管理人有权决定继续履行或解除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1. 若合同是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且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管理人可选择继续履行或解除,并需通知对方当事人。
2. 若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或收到对方催告后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该合同视为解除。
3. 若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其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的,合同视为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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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破产法合同履行权的直接回复,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的具体规定进行分析:
根据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结合问题,破产程序中合同履行权的核心在于管理人的处置权,需严格遵循上述法条规定的期限和条件,确保合同处理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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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合同履行权问题可能涉及以下法律风险点:
1. 合同解除的效力风险:若管理人未依法通知对方当事人,可能导致合同解除的效力存在瑕疵。例如,管理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未在二个月内通知对方,却直接主张合同解除,对方可提出异议,要求确认解除行为无效。
2. 经济损失风险:因合同解除或继续履行不当,可能造成经济损失。例如,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但未提供担保,导致合同视为解除,对方可能因准备履行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无法得到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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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合同履行权的处理可能受到以下特殊情况或例外情形的影响:
1. 合同对破产财产有重大利益:若合同的继续履行能显著增加破产财产,管理人可能优先选择继续履行,即使合同存在一定履行难度。例如,某破产企业与客户签订的大额销售合同,继续履行可获得巨额货款,管理人可能决定继续履行并提供担保。
2. 对方当事人提供担保:若对方当事人主动提供担保,可能影响管理人的决定。例如,管理人原本倾向于解除合同,但对方提供了足额担保,管理人可能改变决定,选择继续履行合同。
3. 管理人未依法履行职责:若管理人未按规定通知对方或答复催告,可能导致合同视为解除,影响双方权益。例如,管理人收到对方催告后超过三十日未答复,合同自动解除,对方可据此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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